优惠政策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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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 1.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优惠内容 |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或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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