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链发展促进机构: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4〕11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5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产业链发展促进机构(以下简称“促进机构”)作用,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发〔2024〕11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促进机构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操作简便、注重实效的原则,所需资金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同类政策资金支持的促进机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促进机构主要指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政系统备案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等合法社会组织。
第五条 综合评价促进机构面向青岛市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领域,协助政府部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组织开展或参与实施的健全工作组织体系、提升链条配套能力、攻关突破关键技术、引进实施重点项目、招引培育高端人才、推动行业标准建设、促进行业交流合作等方面工作情况及取得成效。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聚焦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领域,制定评选标准,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3个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促进机构为产业链上下游提供行业协同创新、供需对接等专业化服务,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机构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促进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申报材料。
第八条 项目审核。市工业经济研究院按照本实施细则、年度申报通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申报机构是否存在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等情况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促进机构,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专家评审,初步确定拟支持促进机构名单。
第九条 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示拟支持的促进机构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情况和年度预算安排,按程序研究确定奖励资金安排意见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金拨付促进机构。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奖励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预算编报和执行,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促进机构按要求如实申报,及时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开展项目审核、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促进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主体,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4〕11号)的配套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