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规〔2024〕15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11月29日
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促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6号)、《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负责。
(一)省级财政部门。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办理资金预算下达。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定期清理评估,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省级主管部门。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重点支持计划,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有关基础数据,拟订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会同财政厅制定相关资金分配标准。督促指导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和市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对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拟订的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市县主管部门。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和组织申报,拟订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指导和管理,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和规范项目实施,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具体实施项目。负责合规使用资金,加强内部控制,做好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建立问题台账并整改落实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大局、规划引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坚持知识产权规划战略引领,推动规划落地落实。
(二)优化方向、突出重点。坚持符合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纲要重大政策取向和重点工作需要,突出支持知识产权领域项目建设的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
(三)依法合规、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使用应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财经纪律等规定和要求。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项目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取向、重大部署安排、重点攻坚改革,包括:
(一)支持主体培育。包含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品牌培育、专利导航、标准必要专利培育、专利实施及产业化、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等。
(二)支持平台建设。包含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建设、专利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三)支持区域促进。包含市(州)、县(市、区)政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体系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完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等。
(四)支持激励引导。包含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四川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项目、国家或省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单位给予激励等。
第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基本建设支出。
(二)在编在职人员工资性或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公务接待、外事费等支出。
(四)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奖励(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支持的除外)等支出。
(五)国家禁止列支或与知识产权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和据实法三种方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 支持区域促进适用因素法分配,按业务因素(权重80%)、绩效因素(权重20%)计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结合市(州)财力系数进行适当调整。
业务因素,包括新增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数量(权重15%)、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情况(权重15%)、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办理数量(权重10%)、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使用主体数量(权重10%)、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权重10%)、知识产权贯标数量(权重10%)、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分平台运行考核情况(权重10%)等。
绩效因素,包括上年市(州)综合绩效结果(权重8%)、上年市(州)专项资金部门绩效评价结果(权重12%)。
上述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根据当年重点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须在资金分配方案中说明调整情况。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收集因素法分配所需指标基础数据,市(州)财力系数、上年市(州)综合绩效结果由财政厅提供。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因素法测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审核,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支持主体培育、支持平台建设适用项目法分配,实行规划分配、竞争立项、特定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的项目纳入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管理。
(一)规划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划计划明确的年度计划或者重点任务,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计划,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审核,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竞争立项。对需引入公开竞争机制支持的项目,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科学设置细化量化择优标准,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资金额度。
1.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发布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竞争立项通知。
2.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和省级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向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直接申报,市县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向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报,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上一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报。
3.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审核。
4.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天。
5.公示无异议后,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特定补助。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事项,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提出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支持激励引导适用据实法分配,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商财政厅确定分配标准,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审核,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后,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含项目)和绩效目标。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应当明确专项资金名称、用途、列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资金分配明细、绩效目标和管理要求等。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分解下达专项预算和绩效目标。
省级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到项目的分配建议方案,报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支持的项目不得与省级已按项目法分配支持的项目重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需同步调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属于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程序报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厅同意后执行,无法继续实施的,资金应按原渠道收回。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各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调整审核,并在15天内将项目调整情况报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快组织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
下达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和省级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专项资金预算形成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下达市县专项资金预算形成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形成的资产按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管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属于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形成的资产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和评价,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跟踪监控,组织单位绩效自评,开展部门评价,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向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对同级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设定专项资金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绩效实施和自评的责任主体,设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向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整改落实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评估机制。在专项资金有效期到期前,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政策变化情况、客观条件变化情况等因素开展评估,提出专项资金是否继续实施、延续期限或调整规模等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及时制定有效措施整改到位。强化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蒙骗套取、滞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需收回专项资金的,由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省级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财政厅在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按规定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