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园区〔2024〕237号
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28号),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以评促建,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研究修订了《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