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量十三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
达州市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量十三条措施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决策部署,积极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中发〔2022〕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达州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提高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能力
(一)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四川民营企业100强”,对首次成功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包括分行业)榜单的民营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功入选“四川民营企业100强”(包括分行业)榜单的民营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首次成功入选多个榜单的民营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支持提升民营企业家能力素质。开展民营企业“走出去”互学互促活动,每年组织重点民营企业到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加快“智改数转”步伐,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每年举办民营企业家综合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提高民营企业抗风险能力。支持民营企业人员参加首席质量官培训,建立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人员获得首席质量官证书的民营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产权结构股份化、企业班子职业化、企业经营规模化、融资渠道多元化,实现产权清晰,治理结构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合法,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独立。对首次通过专家诊断评审认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支持域内个体工商户参加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对首次获得“名特优新”申报认定公示的个体工商户给予0.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统计基层基础较好的限额以下抽样调查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给予0.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提高民营企业基础保障能力
(五)加快质量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实验室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NAS)的民营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研制验证,加快质量基础设施迭代升级,对首次通过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验收的民营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加快计量认证基础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的民营企业,每获得一项认证给予相应企业1万元奖励,每家民营企业累计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提升产品质量检测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全国性行业质量检测比对(大比武、大比对)赛事,对首次获得一等奖(特等奖)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二等奖(全优奖)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度首次获得多个同级别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八)加强产业链质量联动提升。支持链主民营企业、龙头民营企业联合上下游民营企业、高校院所等开展产业链质量联动提升,对首次纳入省级质量强链链条的链主民营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争创“质量强省建设领军企业”,对首次获此称号的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提高民营企业创新竞争能力
(九)实施标准引领工程。对主导制修订(排名第一)并成功获批国际、国家、国家军用、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民营企业,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一、二、三等奖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组织奖的民营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获得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自2019年以来获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民营企业,给予每个标准项目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实施质量技术攻关。支持开展以工艺优化、装备升级为重点的科技攻关,对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并列入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向社会公示发布的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质量品牌建设。支持培育达州精品品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包含提名奖)的民营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天府质量奖(包含提名奖)的民营企业,按照天府质量奖(包含提名奖)奖金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天府名品”,以“品质认证”方式取得“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的民营企业,每获得一项授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自我声明”方式取得“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的民营企业,每获得一项授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商业秘密保护。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在全市民营企业、行业、区域创建一批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对获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的民营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鼓励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产会计处理)。大力支持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对民营企业运用数据资产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金额1%的资金奖励,单户民营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保障措施
奖补资金申领发放实行“快申快享”方式,按照“激励直达”原则直接向民营企业发放;奖补资金申领及发放程序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具体申报细则另行下发;本政策措施与其他相关政策重复或者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外的已有激励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本文件中所需资金由市级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负担。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文件奖补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文件进行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