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全市职业培训补贴目录和标准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2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推动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精准落实,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补贴目录内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提高10%的计算。 A、B、C、D类带“★”标注的为我市2024年主导产业领域企业(行业)急需紧缺培训职业(工种),按规定培训后,兑现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在现明确的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10%。即:A、B、C类带“★”标注的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单位每人的培训补贴=相应等级规定培训学时×(单位学时规定补贴标准+单位学时规定补贴标准×10%);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单位每人培训补贴=相应等级规定培训学时×(单位学时规定补贴标准+单位学时规定补贴标准×10%)×70%。D类带“★”标注的职业(工种)单位每人培训补贴=规定补贴标准+规定补贴标准×10%。
二、关于对新增到补贴目录内职业(工种)的规定。对新增到补贴目录内的职业(工种),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需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11号文件规定程序和要求列入到补贴目录内。
三、关于应组织结业合格学员及时参加技能人才评价的规定。凡当期当班组织培训的职业(工种)为我市具备开展技能评价条件的职业(工种)的,各职业培训主体要提前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前各项准备工作,培训结业时间与技能人才评价时间跨度不得超过60天。
四、关于对我市暂不具备开展技能评价条件的职业(工种)培训后补贴标准的计算。对A、B、C三类我市暂不具备开展技能评价条件的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均按职业(工种)相应等级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带“★”标注的职业工种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关于培训开班的职业(工种)是否为我市具备开展技能评价条件的职业(工种)的规定。各培训主体在组织开班前,要严格按照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实时公布的本市可进行技能评价的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认定三方机构在我市备案的时间提出开班申请,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开班申请的职业(工种)和开班时间与技能等级三方机构在我市备案的时间(备案时间以市局备案出文的具体时间为准)认真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允许培训主体组织开班。
六、关于培训对象选择的规定。组织六类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开展补贴目录内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应选择符合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明确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申报条件的对象参训,对象评价条件以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系统查询为准。
七、关于线上理论培训的规定。各培训主体开发和依托的线上理论培训平台,需向培训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线上理论培训。